财产罚的概念是什么?其种类有哪些?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这种特性决定了财产罚所适用的范围广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这一形式,既有经济内容,又具有强制性,从而与不具有经济内容的处罚形式相区别。同时,又与执行罚、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程序所作的处罚相区别。尤其要注意,罚款与罚金这两个概念虽然都属于金钱处罚,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1)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因而受过罚金处罚的就是受过刑罚的人,在法律上就算有前科;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发生前科问题。
(2)处罚的根据不同。罚金由刑法规定,适用时依据刑法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规范;而罚款则由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适用时依据的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科处。
(4)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犯罪分子,而罚款适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或其他组织,其惩罚程度要比罚金轻。
罚款在行政处罚形式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因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都应该予以完善,从而发挥罚款的有效作用.限制其不利因素。
2.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违禁品等。因此,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又可具体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予销毁及存档备查的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合法的收入和没有被用来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不应成为没收财物处罚的对象。
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性质不同。没收财产是刑罚(附加刑)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具有刑罚的法律后果。(2)对象不同。没收财产只限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而没收财物的对象则是违禁品、赃款、赃物和进行非法活动使用的工具。(3)适用的范围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没收财物既可适用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3.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违法相对方就其违法行为给其他个人、组织或国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处罚措施。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部门可责令违法者缴纳排污费,赔偿国家损失。严格地说,赔偿包括财产和作为两部分,后者我们在行为罚中已探讨,这里仅指财产上的赔偿。同样,这里的赔偿虽含有救济的意义,但无论在财产上或是精神上都对违法相对方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其目的即为了恢复侵害前的状况,也为了制裁违法相对方。